Reduced Withholding Tax ("WHT") Rate
降低扣繳稅率
源泉税率の軽減
Green Reefs, Shimen, New Taipei City
外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給台灣公司所取得之價款,若被視為台灣來源所得,則需負擔20%的扣繳稅款。實務上,僅就“部分價款”視為來源所得並負擔20%的扣繳稅款是有可能的。前述“部分價款課稅”之認定應取得國稅局的核准,惟相關申請所需花費的時間與準備則因各個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
最常見之“部分價款課稅”申請是規範於所得稅法第25條。如果與技術服務相關之成本費用分攤困難,服務提供者得申請按其在台灣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以計算20%的扣繳稅款,則有效之扣繳稅率將降為3% (=15% x 20%)。所得稅法第25條不僅適用於提供技術服務,亦適用於 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或出租機器設備,其中經營國際運輸所適用之比率為10%,與其他三者之15%不同。
自2017年起,外國公司提供跨境電子勞務給台灣買家之所得,應視為台灣來源所得並應負擔所得稅。如果台灣買家應依規定於給付予外國公司時扣繳,則應就給付總額扣繳20%。然而,如果外國公司取得國稅局核准按2018年1月2日財政部函令規定利潤率(如:30%)及貢獻度(如:50%)計算所得時,則有效之扣繳稅率將降為3% (=30% x 50% x 20%) 。此外,前揭函令亦允許外國公司得申請採用實際收入成本或同業利潤率計算所得以課徵扣繳稅款。
外國公司亦得按稅法規定或租稅協定申請非台灣來源所得認定或營業利潤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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