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Moon Lake, Nantou County
Tax on Cross-Border Electronic Services
跨境電商稅務
越境EC税務
自2017年5月1日起,外國營業人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銷售跨境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 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此外,財政部已於2018年初修改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發布相關解釋函令,規範外國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
受人(含個人及營利事業)之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自2017年度起適用。
規範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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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勞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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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勞務銷售模式(平台或非平台之電子勞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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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台灣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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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 = 利潤 ( 實際或推定比率,如同業利潤率或30% ) x 貢獻度 ( 實際或推定比率,如100%或50% ) x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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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規定 [ 由扣繳義務人扣繳,或無扣繳義務人時自行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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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扣繳稅款得申請退還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稅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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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個人 (B t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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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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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應辦理線上稅籍登記,網址如後: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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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納稅。(例如:1-2月銷售額應於3月1日至3月15日間申報)自2019年1月1日起,境外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惟2019年視為輔導期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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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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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可提示相關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於次年度之第5個月份申報納稅。(歷年制之2017年度所得稅應於2018年5月間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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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度起,境外電商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程度以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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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 (B to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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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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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務買受人(即境內營業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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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為專營應稅營業人(即列報401申報書之營業人),免予繳納;兼營免稅營業人,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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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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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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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度起,境外電商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貢獻程度以計算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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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扣繳義務人得以我國來源收入 x 淨利率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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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溢繳之扣繳稅款,境外電商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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